[分析]:
该原则是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它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
(1)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
(3)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
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参照规章的审查决定权,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权力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作为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