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1.李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甚至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李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作为受害人,其子有权在其死亡之后提出赔偿请求。
2.城管所应对李某的损失负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论,该案中城管所在李拒不执行其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管所自行组织人员强行执行是违法越权行为。而且在城管所强制执行时,未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又未到室内清点物品,对此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城管所应负赔偿责任。
3.扩大部分责任应由李自己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回家后明知屋顶被拆除,却对室内物品不采取保护措施,任其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是李自己的放任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该部分损失应由李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