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依法行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案例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征为国有,由某村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违法行为,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4分)”

    2.县人民政府批准该工厂用地40亩是不合法的。县人民政府享有土地审批权的最高权限为10亩。(2分)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依法规定工业用地是50年,而不是70年,因此,也是不合法的。(1分)

    4.县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批准征用某村的土地,使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工厂,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该工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各项内容必须合法,该工厂依合同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