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权利具有绝对性。这种绝对性不是指所有人可以任意浪费、毁坏自己的财产,更不是说可以以此损害他人利益,对抗社会利益。相反,所有人也须承担依法合理利用自己财物的义务,承担不得滥用所有权的责任。绝对性仅指所有权的实现,勿需以特定义务方的积极作为为条件。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行使所有权。
(2)所有权权利具有排他性。即其他非所有权人均不得非法侵犯,也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
(3)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物权是传统民法学的一个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正式使用。物权是指主体直接支配一定财产并享受一定收益的权利。物权分所有权利和其他物权两大类。其他物权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以他人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是担保物权,即为保护债务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有抵押权、留置权等,这些其他物权的权利人仅能享受对物的某一方面的权利,如只享有占有权,或只享有使用权。唯有所有权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最后处分的权利,所以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2.答:该公约是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并经过多次修改。它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1984年11月14日我国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加入《巴黎公约》,自1985年3月19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规定了三项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每一缔约国必须将其国国民的待遇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国民如在缔约国国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也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2)优先权原则。凡缔约国国民第一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或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就同一发明创造或商标向另一个缔约国申请时,其第二次的申请日应视同第一次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商标提出申请或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或使用了商标,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
(3)独立性原则。各缔约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是否给予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不受该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在其他缔约国决定的影响。这就是说,同一发明创造或商标在一个缔约国取得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缔约国也一定可以取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在一个缔约国被撤销或终止,也不意味着在其他缔约国一定要被撤或终止。
3.答:(1)集中资金的原则。即兼顾需要与可能,有利于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税收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基础,考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可以提供的资金数量,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之间的矛盾,照顾到纳税者的负担能力,既反对超越负担能力,“竭泽而渔”,也反对不顾国家建设的需要,只强调政府施“仁政”等错误倾向。
(2)发展经济的原则。即有利于推行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率的提高与降低、税的加成与减免都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当前必须为加强农业的发展、能源交通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兴起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
(3)公平税负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含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对同一产品、同一行业在相同条件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对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经营不同产品、不同行业采取差别征税的方法,平衡税负。
(4)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开放的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行使税收管辖权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利用税收来维护国家权益。我国是按照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来从事涉外税收征管活动的。这样做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经济合作。
(5)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依法治税的原则。所谓依法治税既包括人民群众要依法纳税,又包括国家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