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答: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分离出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只有使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才能强化企业对国有资产承担的责任,才能真正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产权虚置而缺乏约束力的问题。这种观点是违背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精神的。

    第一,所谓从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分离出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也就是说,对同一资产设定两个所有权,一个叫企业法人所有权,另一个叫国家终极所有权,同一资产既是企业的也是国家的。这种观点违反了“一物一主”的法学基本准则,即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人而又不构成共有关系。

    第二,从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来看,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只能是全民所有,所谓“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没有经济根据的。

    第三,即使是企业承包留利和税后留利,也只是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其产权仍应属全民所有。因为当前的承包制,实际上企业只负盈不负亏,企业亏损全部由国家资产承担企业盈利也应全部归国家所有,这同私有制企业的利润全部归股东所有而不归经理和其创他雇员所有是一个道理。

    第四,如果硬要塑造一个“企业法人所有权”,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倒闭了,其资产权益归谁?归法人代表所有制凭空塑造出一个“资本家”,由全体职工分割则变公有制为私有制。

    第五,主张“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原因有二:一是认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模糊,各国家机关都负责也都不负责,管理混乱,效率低下;二是企业没有所有权,职工缺乏主人翁精神,积极性不高,劳动生产率低下。应该说,第一个问题是确实存在的,但解决的办法只能是在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和健全新的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使之主体清晰,有人负责,管理有序,提高效率,而不能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架空。至于第二个问题,职工积极性不高,不能归咎于企业没有所有权。资本主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也是分离的,经理和职员都没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但劳动生产率并不低,他们靠的是所有权人对经营权的约束与奖惩,而不是靠改变所有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