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特征。

    (1)募股集资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幕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采用公示主义,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态况亦公开。

    (2)股东数额低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均有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即“封底不封顶”。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3)全部股份等额。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征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4)股份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此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对自由转让不应绝对化地理解,这是相对于无限公司的出资的不可转让,以及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严格限制转让而言的。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保证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也常常就其股份转让中的主体、时间、范围等作必要的限制性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证限制更多。总体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特别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和继承性转让,法律一般不加限制。

    (5)典型合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合资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合资性,与无限公司不同,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同。

    (6)设立要求严格,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这样规定:

    我国仲裁分为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两大类。过去,涉外仲裁实行的是协议仲裁,国内仲裁没有实行协议仲裁。《仲裁法》将仲裁协议作为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岳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这就是说,我国实行是“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表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给予尽可能的尊重,除《仲裁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应轻易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此外,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并不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不仅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确立代理关系,而且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也是具有法律意义,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不仅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信任关系。因此,不仅是用被代理人的名义,更是应站在被代理人的立场,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利益,忠实代理。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代理人进行代理与第三人谈判时,虽然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但代理人有权(也必须)以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决定如何与第三人谈判和决定是否确定法律洋系。当然,这种代理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授权范围、限度内进行。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