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发行原则为:
(1)集中统一发行。它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中央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
(2)计划发行。它是指人民币的发行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货币改造发行的计划进行,发行量由国务院统一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经济发行。它又称信用发行,是指货币的发行是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生产增长、商品流通的扩大、货币流通量也需要相应增加,我们坚持货币的经济发行,反对财政发行,即反对为了弥补财政赤字的需要而增加货币的发行,反对由于财政向银行透支,引起银行过度地发行货币。
2.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1)发行机关不同,债券发行可以是政府、企业、也可以是银行;而股票的发行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2)是否取得本金不同。债券持有人除取得利息外,到清偿期还能得到本金,而股东只能取得股息,分得红利,不能请求返还本金。
(3)利益分配不同。债券持有人——债权人不论发行债券机关收益如何,均有权请求支付利息,而股票持有人——股东只有在公司充分盈余时,才能请求支付股息和红利。
(4)是否参加管理不同。债券持有人并不参加发行债券机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而股东则要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决策有表决权,选举董事的选举权。
(5)承担风险责任不同。购买债券,债权人不承担风险责任或较小风险责任,到清偿期限时,债权人要求必须偿还原本;而认购股份,股东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原本(出资),相反,必须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正确认识债券、股票的法律性质,是发行债券、股票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的前提。
3.质押这种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定: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改造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将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就是质物。出质人将质物移转质权人占有,是质押的一大特点,是同抵押担保相区别之处。质权人实际占有质物。享有收取质物所生孽息的权利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改造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票、股份、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出质的质押形式。但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输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