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土地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的权利:具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权利;要求土地使用者服从建设规划设计条件的权利;要求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期届满,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权利。

    受让方的权利;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出租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设定担保权;可以以土地使用权设抵押;当丧失战胜时,有返还请求权;当正常使用权受到侵害时,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当有被妨害的危险时,有防止防害请求权;当土地、建筑物等受到侵犯损害时,有要求索赔权;相邻权,即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关系,如因此而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土地使用者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出让方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干预使用权人使用土地;不得任意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得侵占或侵犯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

    受让方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全部出让金;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其限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出让方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返还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

    2.环境法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统一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是对立统一的。国家应通过经济政策、计划、科技措施,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统一结合起来。经济组织的领导人也要树立经济效益同环境效益统一的观念,将生产建设同防治污染同步结合进行。总之,要共同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对环境污染损害特点是损害容易治理难,污染源复杂多变,有些短时期内难于发现;有些发现了也难于治理,需付出高昂的代价;有些即使付出代价,也无法恢复,留下无穷后患。因此,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立足于防,“防患于未然”。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防微杜渐,尽可能地把环境事故阻止在未发生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或尽可能地控制环境恶化,减少其破坏作用。当然,对已经发生的污染要积极治理,要防治结合。要采取各种措施,综合管理,以管促防,以管促治。环治理,要防治结合。要采取各种措施,综合管理,以管促防,以管促治。环境保护法中的许多具体制度都体现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方针。

    (3)环境责任制原则

    环境是有关整个社会、全体居民的整体利益的,有关社会发展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的根本大事。因此,所有组织和个人都要个个负责、层层负责,建立起环境责任制来。其中,政府要在整体上对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也只有政府才有可能承担起防治环境问题的总责。

    3.私营企业的特征:

    (1)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即无论其投资来源、投资客体如何;也无论其投资者是一个还是数人,都属于私人投资,都属私有者,对企业财产行使完全、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属于私人资本主义性质。

    (2)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即有8人以上雇工。与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不同,在私营企业中,劳动生产的主力是雇佣劳动者,而个体工商户则是以其业主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劳动为主的,私有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就此看,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资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并无质的区别。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下放权的宏观调控,上述关系的消极因素将受到相当的制约。私人经济能够起到对公有制经济有益的补充作用。

    (3)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并无区别。当然,私营企业追逐的主要目标是私人利润,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营企业主的经营价值取向也受到一定的社会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