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保全与非涉外财产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一种应急性的保护制度。涉外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未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这与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是一样的。但涉外财产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

    涉外财产保全的规定与财产保全一般规定的不同之处有以下三点:一是当事人申请保全不要求提出担保,即申请保全不以提供担保为条件;二是未涉诉的,提出诉讼的期限是30日,而不是15日;三是涉外财产保全的开始,只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进行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规定与财产保全一般规定的不同点是基于这样两个原因确定的:第一,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有申请就可提供保全,不驳回申请,不主动进行干预。第二,诉前的保全给申请人以较长的时间准备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