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它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协助执行人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还有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存在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中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生效裁判。

    2.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3.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是: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