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的次子为原告,长子为被告。

    (2)张某的女儿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是因为张某生前立下遗嘱,说明5间瓦房全部由女儿一人继承,所以,无论是张某次子的诉讼请求,还是张某长子的行为,都将侵犯张某女儿的合法权益。张某女儿对原告、被告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因此,张某的女儿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