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看来,无论本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被告,都全部或者部分地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以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在参加诉讼中,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进行诉讼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是本诉讼的原告,也不是本诉讼的被告,而是参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或者各站在原告、被告一方(指有两个以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非本诉讼的当事人,但与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与本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联系,即本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